第一步:
一般往来账的核对、确认、催收和清理
1、应收账款:核对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金额,及时催收并将催收纳入考核,最大限度的收回款项,避免损失;做出账龄分析,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评估坏账风险,如有坏账及时申报扣除,避免长期挂账引来涉税风险;
2、其他应收款:核对欠款明细,包括职工以及其他方,催要结清,避免损失或产生税务风险;
3、预收账款:核对合同条款,核实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劳务是否已经提供,及时按规定结转收入,避免造成迟延纳税的税收风险;
4、应付账款: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已到付款日期,按时付款;核实收款方信息,长期挂账的应付款是否还要支付,若已不能支付要及时结转收入;核实暂估金额是否属实、合理,并与对方沟通好,争取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回发票,以免造成成本费用不能扣除纳税调整的风险;
5、其他应付款:核对债务方明细以及债务成因,及时付款,若已不能支付要及时结转收入。
第二步:
特殊事项挂往来账的特殊处理
(一 ) 股东借款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 〔2003〕 158 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从借款之日满一年后,要视同利润分配按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企业在清理中发现有股东借款,应提示股东及时在年底前归还。即 12 月 31 日前还款,有需要可以年后再借。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
企业在注册成立时投资资金后,又通过往来抽逃挂往来。公司法修订后,已经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也不需要验资,建议企业能投入多少投入多少即可,还能避免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三)同一客户挂不同往来账的处理
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不同往来科目挂账。建议尽可能调整至同一科目下目,因为不同科目下多处挂账容易形成虚增资产和虚增债务,造成评估指标异常,带来稽查风险。
对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必然出现应收应付同时挂账。建议如有可能双方可签署抵账协议,把该客户的应收应付往来账进行抵销合并。
(四)不属于企业承担费用挂往来的处理
企业承担了不属于企业的费用(比如给个人的回扣或佣金,由于不能税前扣除,而挂在往来账。建议企业若确实负担了这部分费用,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即可,不要挂往来账。
(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处理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包括关联方之间和非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建议年底要核实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规定相应的利息,利息支付是否开具发票,避免因未签订合同、无偿使用、未开具发票、长期挂账等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违背常理自然引来税务稽查,但支付多少利息、何时支付由合同来定。
(六)挂账收入的处理
企业将未开票收入暂时计入往来,甚至永久计入往来,不打算纳税的,这种观念赶紧打消,因为不开票收入占比已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七)虚开发票挂账的处理
企业因虚开发票资金不能回流而挂往来账的,此念头更不能有,虚开发票是稽查的重中之重,存货、往来、收入不成比例,发票三流不一致等现象马上会让虚开发票的行为暴露。
(八)发生坏账的处理
企业发生坏账的,要及时做坏账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时申报扣除,并备好如下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