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对于计划分配率的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己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別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某公司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一家生产企业,2019年5月发生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数控机床一台,离岸价格(FOB)为10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折合率为1美元:6.85人民币。
2.内销货物不含税的销售额为450万元。
3.本期购入材料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
假设该公司无上期留抵税额,无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出口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为10%。相关出口业务已符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条件。
该公司2019年5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结果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6.85×(13%-10%)
=20.5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50×13%-(80-20.55)
=-0.95万元(应纳税额为负数,期末留抵税额0.95万元)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6.85×10%
=68.5万元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9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8.5万元,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9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8.5万元-当期应退税额0.95万元=67.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