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打赢了官司,却因对方公司已被注销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小周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了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次提起诉讼,把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赢了官司却因被告公司被注销而无法获得赔偿
2019年,小周因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与其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而将该公司诉至黄埔法院。法院判决后,小周虽然赢了官司,却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其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小周于2020年又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军已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了注销登记,导致小周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小军注销,小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周的合法权益。请求小军承担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为清偿债务人。
被告小军未作答辩。
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南都记者从黄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院查明,2019年10月29日,黄埔法院另案判决小周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汽车代购合同》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公司返还小周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
该汽车销售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小军。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发布了注销公告,公告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9年12月9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清算小组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清算报告已经股东会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股东会决议有小军签名。
同日,该公司申请进行注销登记,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登记的注销原因为决议注销,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该日决定准予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桂江作为案件的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小军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
据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先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对于经营期间与小周存在该债权债务应是知悉的。小军在明知存在该债权的情况下,并未将公司的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周并进行清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小军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也是清算组的唯一成员,隐瞒公司尚有债务未予以清偿的情况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公司的行为,导致小周对该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军赔偿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原告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