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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建筑业的简易征收政策?

浏览量:2342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5-17 11:17:05 分享: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以下简称“附件2”)的规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和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可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均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本文对执行建筑业简易征收政策的方法作出梳理。


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中明确,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这里的“跨县(市、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是指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施工方”即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收取工程款的一方,是与建设方(发包方、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付工程款方)相对的一方;“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综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管实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指不是直接由施工方支付价款的材料;“材料”应当是指占工程主体或者造价80%以上的材料;“辅助材料”应当是指占工程主体或者造价20%以下的材料。


三、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结合“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分析,“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与“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是一致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与“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是相近的,从字面上理解只是对所占比例不同,即“甲供工程”与“清包工”在各方采购材料的比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就同一工程项目而言,如果不是施工方采购材料或主要材料的话,不是“甲供工程”就是“清包工”项目。

不过,从政策规定中对两者的措辞看,“清包工”指的是提供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指的是对工程提供建筑服务,进而可以理解为:“清包工”指的是对房屋、建筑物的维修和简易房屋、建筑物的搭建工程;“甲供工程”指的是非简易房屋、建筑物的施工工程。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提供的安装服务不按“建筑服务”征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时,第17号公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纳税


按照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分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七、其他相关规定


按照《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八、执行政策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简易计税方法的时间

按照附件1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以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选择简易计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

照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附件2也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四)选择简易计税后,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也规定,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后,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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