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想要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服务,有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代母公司进行新产品研发,期间需要我公司购买材料制成样品,样品制成后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报关出口至境外母公司,一部分将留在我公司用于测试。关于报关出口部分的样品,我公司是否能直接根据出口报关单进行开票,继而收取货款并进行退税?而对于另外一部分留在我公司作为测试用的样品,我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司受托提供研发服务,研发的样品报关出口销售给境外母公司,由于样品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采用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模式出口时,出口样品视为正常出口货物,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公司作为测试用的样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属于公司受托提供研发服务,发生的相应研发支出,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从公司应收境外母公司的研发收入中获得补偿。公司可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额正常开具发票。发生的测试用样品支出,按照和取得研发收入相配比的原则,确认为研发成本、费用支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