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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浏览量:1863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1-19 14:58:40 分享:
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要求,稳妥做好杭州湾新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员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二、2022年1月1日之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三、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将按照公告要求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四、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参见附件,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按填报说明规范填报,并同时上报电子稿和纸质稿,其中纸质稿需加盖公章。

以上,请相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互告知并及时上报资料,谢谢配合。

联系电话:0574-82353682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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