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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通知,深圳市某某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
01
严惩代缴社保!三家人力资源公司被罚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让众多参与者享受到了更多福利和保障。对于我们而言,社保不仅涉及到大城市落户买房,买车拍牌,还涉及到平时生病、怀孕、失业、工伤、退休金等一切报销和福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能断缴。
但现实情况中,辞职、失业、回家创业等,都可能导致社保断缴,一些个人和企业便打起了代缴社保的主意。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深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三家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分别为152人、16人、27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处三家单位912000元、96000元、162000元的罚款。
深圳市人社局称,三家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早在202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印发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指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02
个人如何既正规又安全地处理社保
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快找到下家,一般公司都是在每月15号为员工缴纳社保,大家可以在每月15号之后再辞职,然后争取在次月15号之前入职新单位,这样社保就能连上,不会出现断缴纪录。
第二种方法,辞职之后,可以用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参保。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持续优化,实现全程网上运行和监督。
在这里提醒大家,社保全国联网即将到来,个人和单位社保代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收手。
03
注意!企业代缴社保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代缴社保的行为定性尚不十分明朗,且全国各地意见并不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委托代缴社保的企业有何风险?
1、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第86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为员工代缴社保,对于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具有真正劳动关系的委托方)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用人单位并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补缴、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作为“已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有效抗辩理由,尚无统一定论,目前也暂未发现此类案例。然而在广东地区,已明确代缴社保行为的企业将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处罚款?。我们认为随着代缴社保被明令限制或禁止成为一种趋势,前述行政责任,是埋藏在企业身边的一颗不定时炸弹。
2、员工发生工伤,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第三方代缴机构已为员工在其所属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缴纳社保,但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也就更不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虽能认定员工为工伤,然其未给员工在其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若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相应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地方(例如上海)代缴机构甚至明确表示,即使委托他们代缴社保,工伤保险等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
因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赔偿纠纷众多。根据我们检索到的案例,司法裁判机关的主流观点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并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无法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实际用人单位最大概率会面临的风险。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法定理由。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下,如前所述真正的用人单位并未在其统筹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不同地区,司法裁判口径有所不同。
在广州地区有明确裁判口径规定?,劳动者的主张是可获得裁判机关支持的。但在上海,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检索到的类似案例(案号:(2016)沪0109民初16402号),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前述主张。在江苏地区,裁判机关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审查较为严格,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则员工的主张可得到支持;但若并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则员工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今后代缴社保行为将会被控制得越来越严格,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并非长久之计。
04
注意!企业代缴社保存在一定的风险!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关系长期合规管理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1、成立分支机构。有异地用工需求的企业,可考虑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若分支机构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并且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则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为异地用工的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也可考虑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劳务外包,安排异地工作的员工入职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在使用这种方式时,要注意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要求。使用劳务外包方式,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与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也要避免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
05
收藏!掌握社保缴纳相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二、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三、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