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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背后公司造假1个亿!会计师事务所被罚835万,财务人炸了……

浏览量:1123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1-11-04 08:59:42 分享:

知名影视公司“欢瑞世纪”造假数额总计高达1亿元,其事务所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没835万!


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出品过多个著名影视剧,包括《古剑奇谭》、《宫锁心玉》、《宫锁珠帘》、《胜女的代价》、《盗墓笔记》、《青云志》等。


杨幂、李易峰都曾是其旗下的艺人,而现在的杨紫也是其旗下的艺人。杨紫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没有关联,但星途可能会受到公司这些负面新闻的牵连,更别提财务造假也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难怪杨紫粉丝常常怒怼公司了。


欢瑞世纪造假超1亿元

被顶格处罚!罚款60万

2014年,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为了完成借壳上市,欢瑞世纪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四年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调查显示,2016年通过借壳上市的欢瑞影视,在2013年至2016年连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收、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等手段虚增利润,导致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而业绩造假的目的直指做高重组标的估值。


具体来看,欢瑞世纪影视财务造假套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具体来看,2013年,欢瑞影视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的版权转让收入、发行收入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当年虚增营业收入6939.62万元;2014年,因同样问题虚增营业收入2789.43万元(涉及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


2.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存在少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万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万元。2016年,同样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万元。


3.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万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万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


4.公司存在连续多年违规资金占用情况。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未进行披露,涉及数千万元。


其中明星李易峰也牵扯其中。处罚决定书显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时任欢瑞影视董事长陈援、时任欢瑞影视董事、总经理钟君艳、欢瑞文化在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


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


 而多个官方信息显示,行政处罚书中的上述“李某某”即李易峰。


欢瑞世纪公告曾显示,李易峰曾在2015年2月份向影视公司借1800万,用于购置房产,李易峰已于2017年元月份向影视公司归还了这笔借款。


对欢瑞世纪的顶格处罚终于来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欢瑞影视及其相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共计280万元。其中欢瑞影视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财务总监被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中表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因出具标准无意见报告

事务所被罚没835万


近日欢瑞世纪在2016年的审计服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重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华所本次项目合计收费258万元(扣除2012年度审计费用49.17万元后为208.83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邹XX和贾XX。


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兴华所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2014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兴华所在实际执行审计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应合同,也关注了合同生效时间,只是基于合理职业判断,合同生效时间并非是确认销售收入时间的关键依据,并实施了函证及访谈程序。因此,兴华所保持了职业怀疑,已勤勉尽责。


第二,欢瑞影视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不属于兴华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且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不具有重大性,即便审计报告所记载有误,兴华所也不需要为此负责,不构成虚假陈述。


第三,没收业务收入的金额需要调整。


第四,派出机构仅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欢瑞影视注册地为浙江,兴华所注册地为北京,均不属于重庆证监局管辖范围。重庆证监局对兴华所调查及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后,当事部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一,兴华所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虽然在风险评估时将收入评估为“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收入可能存在提前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但在确认销售收入审计过程中,在收集的相关销售合同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来核实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兴华所进行的审计工作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


第二,兴华所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做虚假记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等规定。


第三,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本次重组审计业务收入为258万元。考虑到2012年不在欢瑞影视最终实施重组事项时的报告期内,将201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49.17万元扣除。


第四,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庆,属于重庆证监局管辖范围。兴华所与欢瑞影视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兴华所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明确知晓其为欢瑞影视提供审计服务是为了欢瑞影视重组重庆辖区上市公司欢瑞世纪。且兴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通过重庆辖区的上市公司欢瑞世纪对外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兴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8.83万元,并处以626.49万元罚款;


二、对注册会计师邹某某和贾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事件引发会计人讨论:

踢假球的球员更该罚?还是裁判更该罚?

很多人都注意到,在这次重大财务造假事件中,上市企业罚款60万元,而当事事务所却被罚没835万元,差距过大!


有些人表示非常不理解!表示这样的处罚无异于“一场假球,放了球员,抓了裁判。”



还有人认为,虽然会计师也有责任,但是现在事务所也很难办。底稿一年比一年厚,还是很难查实数据。



另一些人认为,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审计这一行就是要确保报表的可信度,错了该罚。



会计人则表示,不要甩锅给会计。会计不应该是背锅侠……



实际上,欢瑞世纪由于财务造假在新证券法之前,因此60万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2020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施行。新法条将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2005年版的《证券法》之下,即使财务造假超1亿,也仅能罚60万。


而对于事务所的处罚,则根据业务收入变化,相对来源金额更高。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①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②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③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对于兴华所在本次案件中的情况,审计业务收入208.83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共计626.49万元罚款;整体金额确实远高于财务造假上市公司。


好在2020年以后新证券法开始实行,未来违法公司将最高获得1000万元处罚并承担赔偿,相信能够让更多财务造假企业得到严惩。


“受伤”的总是财务人?

守住底线,更是自我保护!

欢瑞世纪造假金额如此之大,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财务负责人都被重罚,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也是一记提醒!


在现实工作中,注会菌知道大家肯定会遇上这样的两难局面,一面老板要求你一定要作假,一方面你自己知道造假是肯定不对的。在工作中,会计人员应该怎么做呢?


1、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会计法》无疑是会计人员的保护神,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熟记在心。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定为单位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无责任了,会计人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这点很重要,平时决不能大意。这是自我保护的前提。


2、做事有原则有底线


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个要自己权衡,明显违法、犯法的事情绝对不做,这是原则也是底线。


不要出事了,就推委说是老板要这么做的,这样的辩白不觉得很苍白无力吗?你是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判断能力。


3、把住交接关


针对接手原来账务的新任会计而言的,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


有些企业的前任会计由于某种原因不辞而别,新任会计此时更应当谨慎从事,要把“丑话说在前头”,必要时应当建议老板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监交。在面对税务等部门查账时,也可以证明自己与之前的事情无关。


面对上级/客户的威逼利诱,一定要守住底线。不仅是为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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