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包括出口免税和出口免退税情形)、不征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
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提示】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是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
①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未退税的,暂不处理。
(2)已经申报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退税的:
①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异常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使用免退税办法的——追回已退税款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不征税、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