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纳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刑事责任。
对于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企业需要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考虑税务处理情形:
01
企业所得税
(1)恶意的:对于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善意的: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
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02
增值税
(1)纳税人无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提示】
在确定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货物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2.发票来源的确定性;
3.内容的一致性;
4.资金结算的相符性;
5.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来源:航天信息培训网校,作者:付佰花。